最近,爱奇艺启用新Logo并提出:去掉上下边框,寓意破框而出,科技无界创意无限的概念引发业内关注。
4月28日,现任字节跳动资深品牌设计师称:爱奇艺最近换的新logo,左边是我17年提案方案。这么做你的良心不会痛么?
该设计师还表示:第一眼看到新logo就觉得不是我做的方案么?后翻出来对比一下还有些不同,但又惊人的相似。
左边的方案是2017年在正邦时参与的爱奇艺品牌升级竞标,右边是爱奇艺最新logo。当时也是考虑品牌的延展性,决定去掉边框突破边界。万万没想到连概念都一样。
最近这些年,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关于各种各样的疑似“抄袭”、“山寨”的行为常常见诸报端。原本奉行“拿来主义”的人,现在也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而关于职务作品或甲方乙方之间同样值得关注。
过去,我们常常议论的是某人的文章、音乐、歌词或图片与另一人相同或高度近似,通常双方可能是素昧平生的。在《商标法》中规定,提出初审异议或无效宣告的可以是在先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虽然版权并没有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流程设置,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在某些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可以作为类比分析。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慧财产权利,无论是商标、版权还是专利,都遵循着“在先”原则。打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这就好比一座无人之岛,谁先发现就属于谁的,先到先得。毕竟发现者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首先是硬件设备,可能是自己造船,可能是雇人修船,也可能是直接买船;然后还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学习开船技术,出海远洋;即便是请了水手和船员,那么作为船长的指挥者也要精通地图、风向、航速等等;能够发现新领域或许还需要一定的运气成分。
如果需要证明一个人存在抄袭行为,往往难以证明双方是如何接触的,一般被侵权方会选择出示自己的原始创作记录证明,或者已在公开平台渠道发表并且拥有较高的知名度,间接证明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该作品。而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任何人接触到他人作品都是有可能的,更有甚者专挑知名度低、影响力小的创作者下手。
而如果是作为利害关系人,双方本就认识或者存在商务合作的,那么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双方的关系了。比如,公司员工为了完成公司任务而创作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委托、外包、下达任务、合作等方式进行创作的作品,也要遵循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这种情况并非公众熟知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是“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回归到爱奇艺LOGO的事件上来。据悉,该创作者是在一次投标活动中将作品提交给了爱奇艺公司,但最后未能入选。通常来说,未中标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就此事达成合作,也就不存在书面合同。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爱奇艺公司事实上是已经收到了这份作品,必然是已经接触到的。不过截止至目前,尚未见到爱奇艺公司对此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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