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是指什么时候取得,变更,消灭物的所有权的制度,这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用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来解释一下概念。
假如现在你去商店买一台电视机,经过精挑细选并且讨价还价以后,你和商店老板终于达成了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视机的何意,并且在第二天上午的时候,电视机送货上门,与此同时你支付了价款。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时候电视机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是顾客和商家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合同时吗(口头合同),还是第二天送货上门,货物交付给买家的时候呢?
这个问题就是物权法上非常重要的问题,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何时变动。
关于物权变动的两种理论
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上有两种理论,公示对抗主义(又被称为意思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又被称为形式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意思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认为,物权自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一致时发生变动效力。对于以上的例子来说,那么就是电视机的所有权自双方成立口头合同,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时成立。是否交付不影响物权的变动,交付只是产生了一个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交付产生公示的效力,可以对抗其他的买受人)
公式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认为,双方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物权并未转移,物权自交付时始发生变动的效力。对于以上的例子来说就是,在双方成立口头合同的时候,电视机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第二天交付电视机的时候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那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发生什么样的效果呢?在这里我们要区分看待,这个理论在物权法上称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认为,双方之间达成何意成立合同,尽管此时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但是却在双方成立了一个债的关系,即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货物和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债。换句话说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只是后来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
如果此时出卖人不交付货物的时候,买受人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了。
我国物权法的立场——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的理论是一个国家物权法立法的基础,因为确定确定物权什么时候变动,是解决物权法其他问题的基础性问题。
我国学习的是德国的理论,采用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即认为物权自公示的时候发生变动的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公示?我们知道如果是动产的话(比如电视机),那么交付就是公示。那么对于不动产呢?我国的立法是,不动产自到不动产登记局登记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自交付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对于汽车,船舶,航空器等这样一些特殊的动产,立法上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它们自交付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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