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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垫资比例(工程款垫资的性质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7-05 15:25:46

工程款垫资的性质如何认定

工程款垫资比例(工程款垫资的性质如何认定)1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垫资是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垫资款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双方可以就垫资款的性质、利益等进行约定,但是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工程款的性质。

相关案例

原告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告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2012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二十五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2013年3月下旬,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行验收。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17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程决算。2013年5月初,乙方在未验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开始营业)。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40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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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被告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甲方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另外,垫付工程款不应发生利息。请求法院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开庭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致,无法最终调解结案。

  经法院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法院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6.5万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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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工程垫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议庭认为,根据该条内容可知,目前我国法律对垫资问题并不采取否定态度,而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对垫资的性质和利率有所约束。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数额及利率标准,因此,对于甲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息数额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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