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黄车”进驻以来
武定街头
常常出现这样“浪漫”的一幕
我想和你共骑一辆“小黄车”
在武定街头兜兜风
但是
多人同时共享一辆助力车
真的很!危!险!
这样的行为
给城市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同时
这样的行为
还涉嫌违法!违法!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规定,
两人“共享”小黄车
系“非机动车违法载人”行为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释义:该条明确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系列处罚规定)
可是
很多人却不仅明知故犯
还认为交警无权管辖多管闲事
对交警的劝导纠违拒不配合阻碍执法
2022年2月17日
云南省武定县
一男子骑“小黄车”违法载人被交警查获
该男子态度恶劣拒绝出示身份证拒绝配合调查
随行女乘客曾某某更甚
向执法人员吐吐沫、辱骂执勤民辅警、
撒泼耍赖抱执勤民辅警大腿并诬陷“警察打人”
该男子叫嚣“等着你们把我们拉去关”
行政拘留7日
曾某某向执法人员吐吐沫、辱骂执勤民辅警、撒泼耍赖抱执勤民辅警大腿并诬陷“警察打人”等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武定县公安局依法对曾某某某处行政拘留7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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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武定交警
温馨提醒
1、全县广大共享电动车用户在骑车前请对车身、刹车、踏板等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2、请家长督促未满16周岁的孩子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骑行电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骑行过程中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行经路口,请下车推行,走斑马线。
4、不载人、不逆行、不猛拐、不横穿马路,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确保骑行安全。
简而言之,骑小黄车
限一人骑行、不逆行、满16周岁才能骑行
有非机动车道走非机动车道
没的话靠边骑行
行经路口,下车推行走斑马线
遵守交通规则
(来源:武定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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