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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怎么确定)
更新时间:2024-07-08 04:57:48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这是一起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异议案例,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怎么确定)1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

这是一起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异议案例。

一个公司打官司赢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两套房产,于是法院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决定拍卖的起拍价格。这个公司认为,这个起拍价定得太高了,会造成流拍,二次流拍,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如果变卖也不成功,执行就会终止,房产就会依法解冻,也就是说这个房子可能就会跑掉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主流方式。但这个起拍价是多少呢,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案是通过网络询价,并以询价的平均值作为起拍价,申请执行人认为这个价格太高了,所以会造成流拍,希望法院能按照网络询价的七折确定起拍价,因为法律规定的最低价,也就是按照评估价的七折进行拍卖,但法院说了,是否七折,这是法院决定的事情。

附:陕西东方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35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司法拍卖过程中确定的起拍价不认可,要求以评估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作为拍卖的起拍价。

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异议书称,法院就案涉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对于询价机构出具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幢XX室房产的询价报告,法院认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报告与其他询价机构出具的询价报告差距较大,经合议庭评议不予采用,仅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京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均值作为首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

对于询价机构出具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神态去XX路以东、XX村XX路XX幢XX室房产的询价报告,法院以各询价机构作出的询价结果的均值作为首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

异议人认为,法院对于本次拍卖,以各网络询价机构出具的询价结果的均值直接作为首次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的评议结果完全不具有合理性,极易导致流拍,使拍卖过程流于形式。

申请法院重新确定起拍价,以各询价机构出具的有效询价结果的平均数的百分之八十作为拍卖的起拍价。

本院查明,2022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9)陕0111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761001.00元、执行费7816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以东、XX村XX路XX幢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3年,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幢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2022年8月19日,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以东、XX村XX路XX幢XX室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单价为13858元/平方米,总价为1914775元;

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单价为16092元/平方米,总价为2223432元;

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单价为13893元/平方米,总价为1919596元,起拍价为三家询价机构出具的询价结果均值。

2022年8月22日,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幢XX室房屋进行网络询价,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单价为20102元/平方米,总价为5018273元;

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单价为5837元/平方米,总价为1457149元;

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显示案涉房产单价为22949元/平方米,总价为5728988元,起拍价为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及京东大数据出具的询价结果均值。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询价机构出具的询价结果均值作为起拍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袁翠贤

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

人民陪审员  戴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芳菲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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